“SunTek Paint Protection Fi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081500号“SunTek Paint

    Protection Fi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52号

       

      申请人:伊士曼功能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6081500号“SunTek Paint Protection Fi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8164号商标、第5637341号商标、第21857714号商标、第2003813号商标、第5811893号商标、第40401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出具的公证书、有道词典关于“suntex”的释义截图等原件及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旭化成株式会社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LETTER OF CONSENT》,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
      2、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南京中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
      3、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伊士曼功能膜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尚有一定区别,故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unTek”与引证商标一“Suntex”、引证商标二“SUnTEX”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封拉线(卷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封拉线(卷烟)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