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4217号“A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83号
申请人:TOVARICHTCHESTVO S OGRANITCHENNOY OTVETSTVENNOSTYU "LIYA"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4217号“A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7243号“AUA及图”商标、第12468503号“院派同盟ACADEMIC UNION ART A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拍卖;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孟伊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