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52084号“V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3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2084号“V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0147号“长银财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87597号“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90148号“长银财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06961号“VF6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VFT”与引证商标四“VF6T”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