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383357号“爱学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47号
申请人:漳州建晟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桐乡市濮院万艺服装网店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3日对第26383357号“爱学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81659号“爱学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2017年开始注册商标多达500多件,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引证商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全国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网络出售商标截页;
3、代理合同、发票;
4、广告宣传资料;
5、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漳州市知名商标证书等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桌子;陈列架;书柜;书桌;非金属箱;床;软垫;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书桌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500余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23582957“爱胜客”、第24920061号“HM&RN”、第23902138号“孕莱雅”、第30799069号“CK&VZ”、第26674263号“迪奥”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爱学童”与引证商标“爱学习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书桌、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等方面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书桌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根据查明事实,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共申请注册商标500余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第23582957“爱胜客”、第24920061号“HM&RN”、第23902138号“孕莱雅”、第30799069号“CK&VZ”、第26674263号“迪奥”等诸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根据在案证据2,被申请人在网络上公开出售名下多件商标,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