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SIGHT SECURIT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894760号“FARSIGHT SECURITY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49号

       

      申请人:法赛特安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4760号“FARSIGHT SECURIT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170号“FARSIGHT”商标、第13530046号“FAR-SIGHTED”商标、第7283059号“华清远见 FARS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报道;引证商标一、二、三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FARSIGH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