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53794号“BO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97号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3794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5164号“Jet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6323号“酷站 BOY C.BOY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821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5075号“SUAMALL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5075号“SUAMALL 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9)第34235号异议决定书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书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