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579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53号
申请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7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3235号“H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7444号“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撤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33400号“HUB及图”商标、第32971740号“M+COMMUNITY 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振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