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82278号“BLIZZTer O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01号
申请人:温州市昊驰汽车配件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278号“BLIZZTer O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6583号“oe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948号“OEM”商标、第29443310号“OEM ORIGINAL ENGINE ”商标、第12010518号“BLIZ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OEM”,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字母“BLIZZER”,商标整体印象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空调压缩机、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汽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活塞环、膨胀水箱(机器部件)、汽车引擎用汽缸、引擎汽缸盖、汽车发动机缸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发动机除外)、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联轴节和传送带(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