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25085号“新成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64号

       

      申请人:成都凯焊润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5085号“新成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855号“成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上不一致,引证商标所有人自2013年变更营业执照地址至今未对引证商标地址经行变更,申请人由理由怀疑其已名存实亡,早已未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使用。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强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焊机”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另,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