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966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8号
申请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6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8625号“亚林之光 SUNLIGHT OF YALIN及图”商标、第12335571号“图形”商标、第14238502号“贝壳风铃美甲 BAYKI NAIL及图”商标、第4254937号“瑞美迪 REMEDY YAOLI SKILL METH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事国内外知名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液;家用清洁剂;个人用香精油;化妆品;口红;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皂;肥皂;化妆品”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