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07075号“一号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43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万信酿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075号“一号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4448号“壹号”商标、第33472692号“壹号”商标、第1639592号“一号坊”商标、第33286304号“一号酿酒师”商标、第33099267号“壹号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引证商标二、五均处于等待评审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均处于等待评审诉讼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