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136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97号 - 申请人:安吉县现代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13620号“安心吉选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97号

       

      申请人:安吉县现代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3620号“安心吉选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36963号图形商标、第8445011号图形商标、第12424792号“SCA care of lif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已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形商标设计概念手册、宣传视频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细微,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相同或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