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86468号“老大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64号
申请人:陈义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6468号“老大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2274689号“广州老大众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0033号“老大众”商标、第19479450号“老大众”商标、第7328345号“大众 ”商标、第17488583号“大众”商标、第772844号“大众”商标、第3116455号“大众”商标、第25798418号“大众”商标、第21124306号“大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搬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旅客运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大众”,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