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B88”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561637号“TNB88”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贝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秒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1637号“TNB88”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2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5月18日至2018年05月17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一直在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包括2015年05月18日至2018年05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2019年1月24日申请人在《文汇报》上进行了广告宣传。二、在对外宣传、交易过程签订的合同中都使用了复审商标。三、撤销程序中商标局未对申请人证据详细评述,本案中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2.《文汇报》刊登的广告、广告发票;3-4.包装袋、包装箱;5.买卖合同、提单、发票;6-8.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9-10.申请人登记证、年报。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申请人提交的如下证据(不再列举与复审阶段重复的证据):申请人近三年的合同7份、发票10份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津格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询价;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8年05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2016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给通贝化学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指向橡胶均匀剂等商品的宣传、包装、销售,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询价;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各自所属行业跨类较大,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商标在橡胶均匀剂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等服务的使用情况。并且,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1-2《文汇报》刊登的广告、广告发票,发生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10登记证、年报,与商标使用无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