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化工TRUST CH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85896号“信凯化工TRUST CH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58号

       

      申请人: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5896号“信凯化工TRUST 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678号“凯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8906号“凯信Ka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现在撤销程序中,恳请待上述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6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凯信”,鉴于中国消费者亦存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认读为“信凯”,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