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535423号“美素贝比”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6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育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西格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35423号“美素贝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751号决定,于2019年8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并未显示任何有关被申请人生产或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任何产品信息。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申请人对此并不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业从事高端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营养配方辅食、母婴营养品及母婴用品的集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公司。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资产负债表;
2、被申请人签订的参展商/赞助商空地合同;
3、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国婴童网宣传合作协议;
4、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5、发票;
6、被申请人荣誉证明;
7、被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发票、出库单、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中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瑕疵,且无法形成有证明力的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所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纽滋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申请注册,2011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上海育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1年8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在“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资产负债表、荣誉证明,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直接关联;被申请人提交了参展合同、宣传合作协议、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上述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了经销商合作协议、发票、出库单、产品图片,上述证据如经销商合作协议上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发票、出库单上所涉及的商品为“奶粉”,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糖尿病人食用面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