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91101号“石姥姥炖鸡 贺胜SHEK LO LO
STEWED 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06号
申请人:俞红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1101号“石姥姥炖鸡 贺胜SHEK LO LO STEWED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786号“贺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经具较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众号情况;平台上店铺信息;收据和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食堂;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石姥姥炖鸡 贺胜 SHEK LO LO STEWED CHICKEN及图”,引证商标为“贺胜”,两者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