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玉建安LIANYUCONSTRU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68435号“联玉建安LIANYUCONSTRUCTIO

    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52号

       

      申请人:承德联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8435号“联玉建安LIANYU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3360号“ycm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73347号“ycm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90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97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341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341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联玉建安LIANYUCONSTRUCTION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