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043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49号 - 申请人:颜文明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043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49号

       

      申请人:颜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4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8811号“KINGV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25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077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153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98877号“樺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等上的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销售证据、增值税发票及采购确认书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0日第167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游戏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被引证商标二至四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