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161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100号
申请人:山东百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61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6097951号商标、第34738919号商标、第35495288号商标、第36097953号商标、第36097954号商标、第33576652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第29201002号商标已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6097951号商标、第34738919号商标、第35495288号商标、第36097953号商标、第36097954号商标、第33576652号商标、第29201002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6107166号商标、第5568335号商标、第7561083号商标、第20403303号商标、第16250625号商标、第21955382号商标、第15732533号商标、第8839355号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