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43328号“梧桐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081号

       

      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3328号“梧桐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7888号商标、第17128671号商标、第10693240号商标、第34823046号商标、第34826539号商标、第22181567号商标、第7631557号商标、第10037152号商标、第19371654号商标、第16116584号商标、第161553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