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97386号“慈百佳 CIBAI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05号
申请人:慈溪市百信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7386号“慈百佳 CIBA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4979、18310889号图形商标、第20941016号“耐士伦NESSRAL及图”商标、第12556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图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也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真空吸尘器;气泵;洗车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水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慈百佳CIBAIJI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机;洗衣用甩干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真空吸尘器;气泵;洗车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