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31898号“阳光博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17号
申请人:陕西博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1898号“阳光博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987号“阳光”商标、第779986号“SUNSHINE 阳光”商标、第9019237号“阳光 SUNSHINE”商标、第9022971号“阳光”商标、第9380053号“阳光”商标、第13006557号“阳光 SUNSHINE”商标、第15690636号“阳光彩虹会 SHINE”商标、第16890876号“阳光美语 YANG GUANG U.S.ENGLISH”商标、第27377182号“阳光国际游学”商标、第27727844号“阳光体育”商标、第31705089号“阳光语文”商标、第27375748号“阳光舞蹈 SUN”商标、第6949133号“阳光公社”商标、第15171341号“SUNSH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928号“阳光 SUNS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过宽展期,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处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六、十四、十五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多年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四、申请商标在长期宣传使用过程中,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荣誉证书、APP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三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阳光博考”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文字“阳光”、引证商标三、四、七显著认读文字“阳光”、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阳光彩虹会”、引证商标九显著认读文字“阳光美语”、引证商标十文字“阳光国际游学”、引证商标十三显著认读文字“阳光舞蹈”、引证商标十四显著认读文字“阳光公社”、引证商标十五文字“SUNSHINE”对应中文含义“阳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十三、十四、十五指定使用在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十三、十四、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