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2667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62号 -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266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62号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912756号“星球互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14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98239号“SO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49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34743号“SO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28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67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五、六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前述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培训;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