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湾小桃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64897号“金沙湾小桃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97号

       

      申请人:宁夏金沙湾国际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三普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4897号“金沙湾小桃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申请人所在地命名的,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沙湾”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沙湾”为我国新疆塔城一县名,属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确切含义,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