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小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61878号“肠小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96号

       

      申请人:河北中德佳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三普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1878号“肠小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造的没有任何含义的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也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肠小乐”,使用在兽医用制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