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47503号“晕倒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91号
申请人:北京时代翰林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鲜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7503号“晕倒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无固定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未表示服务特点等内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有效区分商品来源。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晕倒羊”,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