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81660号“SENSEDEPOS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53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1660号“SENSEDEPOS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5851号“6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0389号“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20883号“神视 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623182号“SENSELOCK RELIABLE PROFESSIONAL PART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50893号“SENSEN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他含有“SENSE”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加密服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公证件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3月1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301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61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程序复制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显著性较强的字母“SENSE”,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