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8890354号“GORIL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79号
申请人:胖猩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90354号“GOR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04008号“GORILLA T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标识和指定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两商标共存之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