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22629号“源通鉴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51号
申请人:江苏源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2629号“源通鉴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39729号“通源”商标、第5133440号“通源”商标、第1779910号“通源”商标、第1731964号“源通物流网”商标、第15495376号“源通能源 YUAN TONG ENERG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所属行业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不属于同一行业,服务范围不冲突。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源通鉴评”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通源”、引证商标四文字“源通物流网”、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源通能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