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ta sop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714895号“tata sop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45号

       

      申请人:杰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14895号“tata sop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大量注册了“TATA”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扩展性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155号“顽皮鸭 TATA”商标、第29621250号“唯织 TATA”商标、第14026485号“顽皮鸭 TATA”商标、第14026486号“TATA”商标、第4490521号“TATA”商标、国际注册第1134846号“SABRINA TONTI TATA COLLEC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三、六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中,引证商标四被提出了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联合使用商标证明、荣誉证书、排名资料、广告花费分析报告、广告合同、发票及杂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ata kids”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TATA”、引证商标四文字“TATA”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 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外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 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内衣、 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内衣、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