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24871号“百年炙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41号
申请人:深圳市沐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871号“百年炙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20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丰富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及资质证明、产品宣讲展销和培训证明、商标使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百年炙方”,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