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1573146号“TARTE HIGH
PERFORMANCE NATURA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60号
申请人:她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塔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6日对第11573146号“TARTE HIGH PERFORMANCE NATURA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0615937号“TAR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网络释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才是“TARTE”商标系列商标的创建人及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源自答辩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号文字,其使用和注册具有完全的正当性。引证商标系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目前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查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应作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网页宣传使用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8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应《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字母“TARTE”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高度近似,共同注册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