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511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83号
申请人:厦门锐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481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9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