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485545号“AJ AJINOMO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43号
申请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5545号“AJ AJINOM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05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208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61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05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34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34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工具书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第33、43类商品与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33类商品,申请商标经设计字母“Aj”与引证商标一“Aj”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设计字母“Aj”与引证商标三“Aj”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第43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