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641472号“捷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07号
申请人:浙江捷诺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41472号“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16485628号“捷诺 G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并已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