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14389号“ROSE CAST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84号
申请人:云南洽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4389号“ROSE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55435号“玫瑰城堡”商标、第17049001号“SHICAIHUI及图”商标、第10814713号图形商标、第13404927号“蓼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使用地域不同,其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可能及事实上均未造成相关大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与误认,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及申请人店铺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