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55669号“组织战斗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83号
申请人:秦永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5669号“组织战斗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自己独到的理念,结合企业文化、行业发展,赋予了它独特的含义,便于识别,具有了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随意性标志,与指定注册申请的服务关联性较弱,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