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享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099935号“尊享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53号

       

      申请人:上海优扬新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99935号“尊享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3460号“尊享 DI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32026号“尊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尊享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尊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