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07731号“摸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47号
申请人:北京云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7731号“摸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第8350750号“摸鱼MO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32831826号“摸摸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在驳回复审审理中,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