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212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72号
申请人:深圳大中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1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4987号“HJ NAVENGO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4年6月16日变更为“福建汇际发展有限公司”,在长达五年时间里,引证商标权利人未进行商标名称变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信息截图及公众号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未进行商标名称变更,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向我局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