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352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75号 - 申请人:威米格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35212号“巍美ENDEAV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75号

       

      申请人:威米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212号“巍美ENDEAV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6812号“巍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就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的事宜进行协商。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大量使用和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其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巍美”与引证商标文字“巍美”文字相同,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