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5609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3号 - 申请人:恩瑷颀贸易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5609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03号

       

      申请人:恩瑷颀贸易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560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9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将转让给引证商标所有人,恳请待申请商标的转让完成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我局未予受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的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有人参成分的无酒精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