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西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38299号“梦幻西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41号

       

      申请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8299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0907群组“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第7182051号“梦幻东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4230121号“梦幻西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两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眼镜商品一项。
      2、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