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144120号“云康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40号
申请人:深圳市伊欧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4120号“云康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20960659号“云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11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云康宝”及图形组成,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