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466953号“粤丰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01号
申请人:广州腾誉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辉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6953号“粤丰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5422号“粤 粤丰味YUEFENGWEI及图”商标、第23614755号“粤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粤丰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粤锋味”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复印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