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9489387号“termotekni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69号
申请人:埃瑟吉供热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慕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9489387号“termotekn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组成文字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域名“termoteknik.cn”的主要识别标识组成字母完全相同,且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经营的商品为类似商品,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是通过业务往来关系而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TERMOTEKNIK及图”商标,并在知晓后于类似商品上进行抢注。四、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易导致混淆及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荣誉、认证材料;
2.经销合同、授权书;
3.产品报价单、提货单及订单;
4.网络推广协议、发票、参展协议、发票等宣传材料;
5.域名证书;
6.马骥与申请人签订的订单、提货单及银行凭证等材料;
7.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知名品牌信息;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的合法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暖气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舒马克及图”、“KUHNN”、“库恩”、“wellant”、“ITALTHERM” 、“HENRAD”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其在先将“termoteknik”作为域名进行登记注册,争议商标与其域名权产生严重冲突。对于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认为,权利是对待定利益的法律拟制,任何权利的产生都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先域名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与域名的权利属性密切相关。根据2013年的法律规定,域名尚未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使用的“termoteknik.cn”网站,实际上是通过域名的标识作用引导普通消费者接受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该情形之下的域名实际上就是商标,其是否应予保护以及所受保护的程度均须依据商标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予以判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域名权的主张并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根据申请人证据中的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termoteknik及图”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在散热器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如上述所述,争议商标“termoteknik”与申请人的“termoteknik及图”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散热器(供暖)等商品与“termoteknik及图”商标在先使用的散热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在散热器(供暖)等商品上的使用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骥与被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故难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termoteknik及图”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2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舒马克及图”、“KUHNN”、“库恩”、“wellant”、“ITALTHERM”、“HENRAD”等与他人相同或相近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等做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