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538265号“世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86号

       

      申请人:东莞世昌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8265号“世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57366号“世昌 SHICHANG”商标的专用权至2019年1月27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第5701782号“世昌 SHICHANG及图”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7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