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711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77号 - 申请人:蔡汉全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711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77号

       

      申请人:蔡汉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1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4387号“多锐运动及图”商标、第4398046号“菲英及图”商标、第4730011号图形商标、第1751730号“文武发 WIN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套头衫;服装;裤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