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药 JIE YA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714850号“解药 JIE YA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卓欢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董仕丽
      
      申请人因第12714850号“解药 JIE Y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4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21日至2018年09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明丰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且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合同;
      2.服装加工合同以及对应的发票;
      3.申请人的店铺及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6月0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2月0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2018年09月2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许可广东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广东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并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仅证明对服装等商品进行加工,并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证据3未显示使用时间及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